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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昆明6月6日電 記者 徐向良 記者今天從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法庭獲悉,該庭近日審結一起販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雲南紅豆杉案件,被告人段某因在緩刑期內知法犯法,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據介紹,雲南大理州劍川縣人段某2008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雲南怒江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然而,就在緩刑期間,段某又先後兩次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國家I類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雲南紅豆杉。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3月15日,段某、劉某伙同鄒某(已另案處理)違反國家規定,從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劍川縣非法收購、運輸國家I級重點保護植物雲南紅豆杉欲運至福建,2011年3月15日途徑昆明西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木材重18噸,蓄積量15.572立方米。2011年11月3日,段某到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審法院同時認定,2013年5月12日,段某再次違反國家規定,從劍川縣運輸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雲南紅豆杉欲至福建,途徑楚大高速九頂山隧道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涉案木材為紅豆杉樹根66個,重9.5噸。2013年5月13日,段某到祥雲縣公安局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2011年3月15日,段某、劉某伙同鄒某(已另案處理)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購、運輸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紅豆杉。2013年5月12日,段某又再次非法運輸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雲南紅豆杉。二被告主觀上明知紅豆杉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客觀上實施了收購、運輸的行為,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有關珍貴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制度,符合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撤銷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8)蘭刑初字第66號刑事判決書對段某的緩刑,原叛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2萬元(其中2萬元已繳納);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查獲的紅豆杉依法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段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對其判決量刑過重,在整個過程中,其只是一個開車的,並沒有參與買賣;其具有立功自首情節,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應予以輕判。被告人劉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其同意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
  二審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段某的兩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從查明的事實表明,上訴人不只是從事運輸,還提供接頭、聯繫賣家,上訴人所稱沒有參與買賣的上訴觀點不能成立。一審對其判決五年是基於其自首和兩次犯罪的綜合量刑考慮而確定的。在2008年判決之後,段某在緩刑期內繼續犯罪、不思悔改,應該從重懲罰,一審法院對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屬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昆明中院環保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依法維持,段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並於2014年5月22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原標題:雲南一男子販運紅豆杉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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